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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紀念堂無論被裁撤或被改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我都不甚在意,因為對我而言,這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應該,沒什麼不對;但這陣子,台灣民主紀念館又要被廢止,應該是會改回中正紀念堂,因此,引起了我的興趣,花點時間鑽研了一下,也想為當時的杜部長和莊主秘說句公道話。



所謂公道,那就是,他們並沒有違法,而改不改、裁不裁,這就是觀感問題了。



我搜尋了舊聞,因為大同小異,所以就不一一列出,挑了一個當時抗議的最激烈的~台北市政府!

以下為他們當時的新聞稿: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法令諮詢第一組

發稿日期:96年5月19日

聯絡人:蘇俊霖

聯絡電話:27208889-2402




中正紀念堂更名法定程序未完備 台灣民主紀念館妾身未明


 






因為那段廢話真的蠻長的,所以,我就簡單整理:台北市政府的意思就是說,中正紀念堂的組織條例是「法律」位階,而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屬於「法規命令」位階,因為法律優位原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法律要廢止必須由立法院同意,可是,立法院當時並未同意廢止,但行政院卻強行更名,所以,行政法是違法的。



(這樣有簡單許多嗎?)



這部分,就是引發我興趣的地方,因為談法條和程序可能蠻無趣的,大家還是自己衡量要不要看下去囉!



首先,不曉得有沒有人知道,「中華民國」有一條例目前尚未廢止,還在施行中,他的名稱是: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神奇的是,國父陵園在哪裡呢?在哪裡呢? (我!!我個人舉手~~)



答案是:江蘇省南京市東郊鍾山東峰小茅山的南麓。



所以說,中華民國的領土還是及於中國大陸的唷!因為這組織條例明定我們要管理國父陵寢,還要另外在「北平」的衣冠塚另外設置管理委員會。

(話說,這可是法所明定,如果自民國35年公布施行後,沒有持續的依規定辦理,那麼,涉及違法喔!!!)



為什麼要特別提這個組織條例呢?因為這個組織條例和中正紀念堂組織條例都一樣,屬於法律位階,但是,一個有確實辦理、一個卻沒有;但是,兩個組織條例都有一個同樣有趣的點,這個,還是我自己公布答案好了。



答案是:這兩個組織條例都沒有一條明定國父陵寢和中正紀念堂的位置要設置在哪裡。



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規定中正紀念堂非得在那塊地上不可,就像我們沒辦法強求國父陵寢必須要遷移來台一樣,那麼,我們是否可以這樣合理的推測,既然沒有規定必須要設置在哪裡,那我們就能用幻想的當作,中正紀念堂是被遷移到國父陵寢旁邊去了。



不過,其實也不能這樣說,因為行政院是提案「廢止」中正紀念堂組織條例的,所以,接下來,我們就得談一談,法規命令如何訂定囉!!!

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參行政程序法第150 ~162條),



提議:行政機關可經由法律授權制訂,因此我們的行政機關(教育部)就提議了廢止中正紀念堂組織條例。

 


草案預告:行政機關提議後,應將法規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報) 公告周知,教育部沒有自己的公報,因此就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陳述意見:公告周知的意義,就在於讓社會大眾表示自己的意見,通常至少要七天時間,加上大眾幾乎都不太關心這一類公告消息,因此,常常機會一溜煙就跑掉了。



聽證:若是贊成與反對的意見都非常多且接近,這時候,機關就必須舉行聽證,讓正反雙方的意見都能公開表達,機關再據以決定。

(陳述意見與聽證的重點在於,拜託!不要以為投書給報社或callin政論節目就是發表意見,真正要發表意見,就得向提議機關直接陳述意見,不然,行政機關就當成沒有意見,進而沒有聽證會的舉行了;但你們可以不用衝動,因為這一波的陳述意見時間也過了。)



公告施行:沒意見,這法規就生效了。



送立法院審議:是在生效的情況下,送立法院審議後,立法院有權可以在此階段退回,此法規就無效;但是,若經過兩個月,立法院都沒有審議結果的話,依法,是當作審議完畢,法規維持有效的唷!










因此,不管法規要怎麼廢止、怎麼修改或政府想怎麼搞,教育部可是確確實實都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完備了,那麼,為什麼當時的立法院,明明國民黨立委佔了51%的優勢,卻擱置審議,而造成法案逾期未審議完成,而有效呢?



為什麼呢?

很弔詭吧??



我是不是能這麼推測,其實,是國民黨立委想讓這個法案過關,卻又不想得罪黨內重量人士,因此,用不作為的方式讓他過了,或者,是根本故意要在後續挑起對立呢?



但無論如何,是不是應該還當時一直被罵違法的教育部一個公道呢?

同理,現在的執政黨想要怎麼改,只要不違法定程序,也只是觀感問題吶!!



 延伸閱讀:行政法教室:中正紀念堂得否改為民主紀念館?       





題外話:大頭妹對於行政法規方面涉獵不多,若上有錯漏,還望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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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riewang122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